一、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的生效要件问题
1.公证遗嘱。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的遗嘱为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所有的遗嘱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种,当发生继承纠纷时,公证遗嘱是证明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最有力、最可靠的保证。《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正因为公证的法律效力最为明显,因此对于公证遗嘱本身的要求也是严格的。须做到以下几点:
(1)公民设立公证遗嘱,应亲自带有关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到国家公证机关,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提出办理遗嘱公证的申请,并在公证人员面前亲自书写遗嘱或口授遗嘱。如果遗嘱人确有病而无法出门或出门有困难的,应请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所当面办理公证手续。
(2)接受申请后,公证人员要对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进行认真的审查。
(3)在审查结束后,由公证员出具《遗嘱公证书》。公证书应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分别保存。
2.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应注意以下几点:
(1)《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由此可见,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下遗嘱的全部内容,既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用打字机打印。遗嘱人还需在遗嘱人上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2)遗嘱人没有正式制作遗嘱,而是在书信、日记中提及准备在其死后对某遗产作如何处理,一般不能认定该内容为自书遗嘱。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二、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的效力是怎么样的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大于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是大于自书遗嘱的。如果因为一些特别情况,而不得不自书遗嘱,那么它要具有其法律效力必须也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文的。现在很多家庭都小有资产,为了身后的太平,立下遗嘱还是很有必要的,去进行公证则是最具有法律效力的手段。如果你还有其它问题,可在我们臻睿律师网www.zhenruikeji.com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