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浮动抵押的定义研究

  在世界的法律发展史上,抵押权制度萌生于罗马法,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中的抵押制度,均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然而,不同的社会历史背景却造就两大法系迥异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而英美法系注重判例法的传统决定了浮动抵押制度必然产生于英美法系而不是大陆法系。

  所谓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以其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设定抵押,抵押人在日常经营范围内可自由处分其抵押财产,在特定情由发生时抵押权人得就此抵押物受偿的一种抵押。

  二、浮动抵押制度的特点

  1、财产标的的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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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浮动抵押的标的物在目前所存在的抵押方式中最为广泛,其标的物的范围没有特别的限制。如前所述,它包括公司的动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也包括公司对外享有的各项财产性权利。因此在财团抵押中被排除在财团之外的无法特定化的财产,如公司的应收债和半制成品,甚至商誉等也被纳入浮动抵押标的物的范围。总之,所有公司的有形和无形财产,现在和将来财产均可以成为浮动抵押的标的物。

  2、抵押财产的集合性

  浮动抵押财产的初始形态是企业全部或一类财产的集合物,即以公司(债务人)现在或将来的全部或一类财产为担保标的物。抵押物的集合性是抵押物流动性的前提和保障,如果抵押物要求为特定一物,则流动性是无从谈起的。只有在设定抵押财产为众财产的集合时,在对财产集合体的经营过程中,财产呈现流进和流出的两种相反方向的有序运动,浮动抵押才能成为可能。

  3、抵押财产的浮动性

  浮动性是浮动抵押的最明显也是最表象的特征。在浮动抵押中,由于抵押人在日常经营范围内有自由处分抵押财产的权利,所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是不特定的,是流动的。在抵押设定后,流入该企业的财产则自动成为标的物,无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流转出企业的财产,则自动退出设押财产的范围,不再受抵押权的约束,当事人也无须采取什么措施。

  4、抵押人自由处分的特殊性

  浮动抵押最重要的特征是抵押人对抵押财产具有自由处分权,即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占有、使用和处分抵押物的权利,如将其出售、出租、设定抵押等。抵押人的自由处分权正是浮动抵押标的具有浮动性的根源所在,也就是说区分固定抵押与浮动抵押的关键不在于抵押财产的性质是固定资产还是流动资产,而在于抵押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有无对抵押财产自由处分的权利。如果公司可以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使用和处分抵押财产,那抵押就是浮动的。在浮动抵押的所有特征中,这一特征,即浮动抵押人拥有的在正常经营范围内对抵押财产自由处分权,是浮动抵押区别于其他的抵押制度的最本质的特征。正是由于抵押人的这项权利,使得抵押财产能自由的流通,达到物尽其用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