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证诈骗罪需要哪些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信用证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内容有以下内容:
(一)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有关人员实行双罚。
(二)主观要件。信用卡诈骗罪在主观上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三)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信用证诈骗罪的行为类型有以下四种: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所谓作废的信用证,主要指已过期的信用证、无效的信用证、经人涂改的信用证,或者可撤销信用证经开证行与申请开证人撤销的信用证。
3、骗取信用证。骗取信用证是指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欺骗银行为其开具信用证的行为。这是目前信用证诈骗犯罪的主要手段。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这种情形指的是行为人以前三种以外的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尤其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
(四)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银行的财产所有权。
二、信用证诈骗罪与非罪的区分
信用证诈骗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等方法诈骗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就构成本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实际骗取了财物。如果行为人实际骗取的用证项下的款项数额巨大,则应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予以处罚。
根据规定,行为人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单据、文件,然后使用这些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进行诈骗的,构成牵连犯,即手段行为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目的行为构成信证诈骗罪,应依“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