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法为被告人提供了哪些救济途径

  1、申诉。

  申诉的范围包括:

  (1)强制措施期限届满不释放、解除或者变更;

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刑事诉讼法为被告人提供了哪些救济途径)

  (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

  (3)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

  2、上诉权。被告人对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3、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2)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二、刑事诉讼嫌疑人的权利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有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救济性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申请复议权、控告权、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权、申诉权、上诉权。

  4、防御性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辩护权、对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询问,有权拒绝回答的权利、参加庭审的权利、最后陈述权、反诉权。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为被告人提供的救济途径包括上诉和申诉,被告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诉。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到臻睿律师网www.zhenruikeji.com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