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收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吗
1、加收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2、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45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行朕机关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间接强制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
1.代执行。代执行就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代执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2.执行罚。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做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可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臻睿律师网www.zhenruikeji.com小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对于行政决定来说,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朕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因此加收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三、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条件有哪些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四个适用条件:
1、出发点必须是行朕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2、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朕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3、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朕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4、行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程序:
(一)实施前须向行朕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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