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仲裁补正程序是什么?
仲裁裁决书的补正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一是仲裁庭发现裁决书中存在法定的应予补正的情形而自行予以补正,对于这种补正,法律没有时间限制;一是当事人发现裁决书中存在法定的应予补正的情形而请求仲裁庭予以补正,但是《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的补正裁决书的请求必须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否则即丧失补正的请求权。
因此,仲裁裁决作出后,如果当事人发现裁决书中存在上述可以补正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的,应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仲裁庭予以补正。仲裁庭作出的补正裁决是原裁决书的组成部分。除补正部分外,该补正裁决不影响原裁决书中其他部分的效力。
我国仲裁法第56条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据此,仲裁庭对仲裁裁决书的补正,限于三项:
一是仲裁裁决书中的文字错误;
二是仲裁裁决书中的计算错误;
三是已经裁决但在仲裁裁决书中被遗漏的事项。补正可以由仲裁庭自行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也可以请求仲裁庭予以补正。
裁决书的补正,又叫修正,指的是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书中,如果存在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可以自行或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补正。关于补正的条件和补正的程序,仲裁法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按照世界大多数国家的仲裁机构及国际仲裁机构的规则和仲裁习惯做法,仲裁裁决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变更或修正的。
这些特定情况是:
1、裁决书有计算错误、抄写错误或排版错误,或任何类似的错误,当事人可以要求改正;
2、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申请事项,或者仲裁庭在其意见中陈述过但裁决书遗漏了的应裁事项,当事人可以要求追加裁决;
3、裁决事项模棱两可或表达不清,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释。
上述改正、追加和解释要遵守严格的程序要求:
1、只能由当事人向处理该案件的仲裁庭或仲裁机构提出;
2、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裁决书后三十日内提出;
3、仲裁庭可依职权主动对裁决书进行补正,且不受时间限制;
4、改正、追加和解释之前应给予另一方当事人适当机会陈述其意见。对裁决的补正构成原裁决的组成部分。
劳动仲裁的相关补证程序首先要根据事实情况来进行判断,因为劳动仲裁是采取的终局审判,一旦如果有争议的话,只能够向法院提起申诉。但是如果出现文字错误或者是一些计算错误,以及被遗漏的现象产生的话,那么就可以进行要求仲裁庭相关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