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技术损害和伦理损害有什么不同
医疗技术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是医疗过失要件也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
而医疗伦理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
一、医疗技术损害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构成要件:
1、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有违法行为;
2、医疗技术损害事实是人身损害事实;
3、前两者的因果关系;
4、医疗技术过失。
二、医疗伦理损害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背医疗良知和医疗伦理的要求,违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告知或者保密义务,具有医疗伦理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医疗损害责任。
特征:
1、具有医疗过失为前提;
2、责任过失是医疗伦理过失;
3、过失认定的方式是过错推定;
4、构成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不仅包括患者人身损害而且包括其他民事权益损害。
医疗伦理损害的类型:
1、违反信息告知义务;(告知义务是一种合同义务)
2、违反患者同意损害责任;
3、违反保密义务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违反管理规范损害。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分担形态和赔偿范围:
如果违反告知或者保密等义务造成或者人身损害,能够确定违反告知或者保密等义务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违反告知或者保密等义务,没有造成或者人身损害仅仅是造成了知情同意权、自我决定权、隐私权、身份权等精神性民事权利损害的,则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但这种赔偿通常是象征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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