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税费如何处理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少缴税费,是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二、税务争议提起行政复议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必须符合下列法定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复议机关将不予受理,但申请人有权就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1、申请人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也就是说,复议申请所针对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确定的。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错误,侵犯了自己的哪些权益(包括具体数额),具体应该如何纠正以及认为其错误或应予纠正的事实理由。
4、属于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凡是超过《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复议受案范围的申请都属于无效申请。例如,对税务机关制定某一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为不服;对税务机关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认为构成偷抗税罪移送检察机关处理的提请、移送行为不服,都不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5、属于规定的税务机关管辖。
6、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属于必经复议范围的,申请人在提请复议前,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
7、复议申请必须在法定的复议申请期限内提出。按照规定,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臻睿律师网www.zhenruikeji.com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