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债权人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
寻找债务人的重要性有哪些
寻找债务人及财产线索很重要,找到了债务人才能有效的履行债务。
寻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提供有利于执行的线索也是债权人的“分内事”,这样可以更好地配合法院的执行,如债务人的车辆、房产或经营情况,是否有储蓄存款或对他人拥有到期债权.以及老赖们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或是依旧进行高消费等线索,而不是简单地告诉法官“此人有钱”、“债务人家里有钱”。对于“有钱”的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法院要严格根据法律规定,对承担连带责任者才能“动手”。
不少老赖东借西欠、债务累累,最多的要对付十几个债主。债权人对于这样的局面,在对方还钱困难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接受“以货抵债”的方案,尽量减少自己的损失。
目前较难执行的案件有陈年老案、外地案件也有法庭难以执结移交执行局的疑难案件,还有债务人行踪不定甚至举家外出躲债的“下落不明”案。今年以来,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案激增。这也影响了案件的顺利执行。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务免除】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六条 【债权债务混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 【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八十一条 【替代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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