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该如何认定

  应当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受害人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该如何认定)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二、关于人身伤害的认定原则

  致人身体受伤害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一般伤害,这种伤害没有造成受害人残废、死亡,受害人身体经过治疗可以复原。这种伤害应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致人身体受伤害的另一种情况是造成受害人残废,经治疗不能恢复的。致人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除赔偿上述一般伤害的费用外,还应赔偿残废者生活补助费和依靠受害人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

  三、认定财产损失应把握以下几点

  1、真实性:一是客观真实,企业的财产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不能有虚构或者夸大的成分;二是必须是可以用合乎法规要求的证据证明的真实,如果企业在财产损失发生之后没有保存、搜集、取得有效的证据,那么即使财产损失是客观真实,也不能税前扣除。

  2、证据资料应合理采信,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应根据不同企业、不同损失事项予以采信。

  3、既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实质重于形式”,也要辩证的看待“实质重于形式”。

  对于损失事项的认定,应“实质重于形式”,防止被假象蒙蔽。

  对于证据的采信,要“形式重于实质”,也就是说,没有证据资料证明的损失,不能予以认定。

  4、认定时应依据税收法规并结合财务、会计等相关经济法规综合考虑.

  所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受侵害人应当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再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定是否采用。如果您需要这方面的法律援助,可以到臻睿律师网www.zhenruikeji.com进行法律咨询,会有专业律师为您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