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必须符合必要的构成要件才能成立,并非所有的防卫行为都能在法律上得到支持,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于法院对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下面,跟着臻睿律师网www.zhenruikeji.com小编一起来学习看看吧。

  一、法院对什么情况下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的适用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3、该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什么情况下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不犯法的(法院对什么情况下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3、其中第三款规定是正当防卫的特殊形态,可简称为特殊防卫。正确理解特殊防卫的规定,必须把特殊防卫的特殊规定与正当防卫的一般性原则结合起来。特殊防卫是相对于正当防卫的一般条件而言的,是在正当防卫一般规定的基础上,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所作的特殊规定,其并不能脱离普通防卫而孤立存在,仍然受制于正当防卫的一般性原则。

  4、正当防卫的本质是法律许可的制止不法侵害为前提的正义行为,并非私人可任意所为的报复、惩罚性的行为,这是正当防卫合理性的基本原则,无论对普通防卫还是对特殊防卫都是如此。换句话说,如果防卫行为已经制止住了不法侵害,则不允许嗣后的继续报复加害。针对不法侵害人持刀杀人的行为,

  5、按照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可以采取无限防卫手段的,如果被告人在搏斗中,一刀将不法行为人砍倒致死,不负刑事责任是没有疑问的。但是在搏斗中,已将不法行为人砍昏倒地,使其失去不法侵害的能力,不法侵害已经被制止,继续的防卫行为遂失去依据。在这种情况下,进而将不法行为人杀死的行为,就不再具有防卫的目的和性质,而蜕变为嗣后的故意加害。不适用正当防卫。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的条件

  1、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

  4、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

  5、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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