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浙江省统计局等部门公布2009年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各地5月1日起按照本赔偿标准参照执行(宁波市可按其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执行)。
2009年浙江省人民生活水平主要指标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
1.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4611元
2.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16683元
3.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10007元
4.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费支出:7375元
5.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395元
6.住院伙食补助费(赴外地治疗随同陪护人员)人/天:30元
7.住宿费人/天:150元
附:(一)2009年度浙江省人民生活等相关统计数据的公报
(二)2009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公报
(一)关于2009年度浙江省人民生活等相关统计数据的公报
根据年度统计调查结果,2009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611元,人均消费支出1668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0007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375元。
浙江省统计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二)2009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公报
根据年度统计结果,2009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7480元,比上年增加1562元,增长6.0%,日平均工资为105.3元。其中:不含私营经济的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395元,比上年增加3249元,增长9.5%,日平均工资为143.3元。
2009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分行业年平均工资
计量单位:元
行业
全社会单位
在岗职工
年平均工资
其中:
不含私营的单位
私营单位
全省
(一)农、林、牧、渔业
(二)采矿业
(三)制造业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五)建筑业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八)批发与零售业
(九)住宿和餐饮业
(十)金融业
(十一)房地产业
(十二)租赁与商务服务业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十六)教育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十八)文化、体育与娱乐业
(十九)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