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预备成立条件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这是成立犯罪预备的前提条件。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一定的犯罪故意,已经进入了作为犯罪过程组成部分的犯罪预备阶段,开始实施了为犯罪进行准备的行为。
2、犯罪行为在预备阶段终结。这是成立犯罪预备的时间条件。即从时间上讲,犯罪预备只能发生在从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至着手实行犯罪以前的犯罪预备阶段,而不能发生在已着手实行犯罪的实行阶段。也就是说,犯罪行为必须最终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停止。如故意杀人的已准备好刺刀,但还未动手刺杀所要杀的人就被抓获,盗窃犯还未开始撬门就因形迹可疑被抓等。
犯罪行为在预备阶段终结可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在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当中停止;二是犯罪预备行为已实施完毕,但还未着手实行犯罪前停止。
3、犯罪行为在预备阶段终结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成立犯罪预备的主观条件,其表明犯罪行为在预备阶段终结是违背行为人主观愿望的,即行为人本想继续进行并完成犯罪,但是出现了其他的愿因,使其犯罪行为被迫在着手实行前停止。从司法实践看,促成犯罪预备的意志以外的原因通常包括:被害人或他人告发;被司法机关或他人发现而阻止;因被害人防范严密而不能着手实行等。
二、认定:
1.处罚范围
2.共犯
(1)教唆、帮助他人实施独立预备罪的,成立教唆犯、帮助犯
(2)按照共犯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者、被帮助者实施了值得处罚的违法行为(未实施则不成立教唆犯)
3.犯罪形态
(1)独立预备罪存在预备犯:为实行独立预备罪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行为,如果按照刑法总则关于从属预备罪的规定值得处罚,则以预备罪处罚
例如:
①为组织恐怖活动培训而联系讲授人员或者准备培训场所的,以从属预备罪处罚
②但为准备危险物品而阅读相关书籍或者在网络上查询相关资料,或者为准备凶器而打工挣钱,都不能以从属预备罪论处
(2)独立预备罪存在未遂
例如:甲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工具的过程中被查获的,由于准备工具尚未就绪,故成立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未遂
4.为他人预备罪处罚条件
(1)为自己和为他人实行犯罪而进行准备行为的,原则上都可能成立独立预备罪
(2)但为他人作准备的,要求他人可能实施相关犯罪(至少要有犯罪预备行为),否则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例如,甲以为乙要实施恐怖活动,而为其准备凶器,但乙根本不实施恐怖活动,甲的行为属于不可罚不能犯
(三)预备犯刑事责任: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