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借条又有还款协议和承诺,出借人主张两笔借款,借款人声称系同一笔借款,孰是孰非?日前,江苏滨湖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通过细致缜密的逻辑推理,去伪存真,依法驳回了出借人的诉讼请求。
齐某于2004年6月向张某借款4万元,出具借条承诺到2005年连本带息付4.8万元。2006年8月齐某写下还款计划,明确付款金额为5万元及分期付款期限。2007年2月齐某写下承诺,内容为:借张某4万元,现按本金4万元利息1万元计算,已还2万元(有条子),余款3万元定于2007年2月还清。2007年6月,张某以齐某于2003年上半年向其借款4万元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齐某归还张某借款2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原本纠纷到此结束,没想到出借人张某于2007年10再次向法院起诉,称存在两笔借款,共计8万元。法院已处理的借款余款2万元发生在2003年上半年,对应的是齐某在2007年2月写下的承诺,但齐某实际上在2004年6月还向他借款4万元,有借条及2006年8月齐某的还款计划为证。齐某则大呼冤枉,坚称自己只借过4万元,还剩2万元未还,并且法院也已确认。
滨湖法院查明了事实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齐某与张某之间的借款是一次还是借两次。根据常理,个人之间借贷关系一般以借条为主要的证明形式,还款计划或承诺是在借贷行为发生后,债务人对还款金额、方式、期限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系附随于借条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仅凭还款计划或还款承诺并不能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在借条所反映的借贷关系外另存在独立的借贷关系。张某称与齐某之间有两次借款的行为,现能提供的证据也仅有一张借条,没有其他确实有力的证据。而张某提供给法庭的、由齐某出具的2006年8月的还款计划及2007年2月的承诺,在总金额、还款金额上均能对应,可以认定是对同一笔款项所作的约定。因此对张某要求齐某再次偿还欠款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裁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