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宅拆迁户口只有一个老人在老宅可以享受拆迁同样待遇

  在拆迁实施过程中,被拆迁人享有以下权利:

  ① 除受限制的补偿方式外,被拆迁人有选择补偿方式,依法获取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权利;

  ② 享有与拆迁人平等协商、对话、签订拆迁补倦安,协议的权利;

  ③ 享有对拆迁补偿安里政策的知情权和对拆迁补偿安置过程的监督权;

  ④ 对房屋丈量 、评估有异议时,有重新申请丈量 、复核的权利;

  ⑤ 在协商补偿安置过程中,与拆迁人发生纠纷而达不成协议的,有申请裁决的权利;

  ⑥ 对裁决不服时,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⑦ 认为强制拆迁,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时.有申请执行部门暂缓强制拆迁的权利;

  ⑧ 对拆迁人拒不履行拆迁协议,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时,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拆迁实施过程中.被拆迁人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有一户人家在拆房子,房子是老房子(老宅拆迁户口只有一个老人在老宅可不可以享受拆迁同样待遇)

  ① 在协议书或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② 及时提供被拆迁房厦的权属、批建手续、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

  ③有配合公证机关、评伪机构、拆迁单位办理证据保全、丈量、评估的义务;

  ④ 对自己主张的事项负有举证的责任。

  被拆迁人可否选择补偿方式

  新《条例》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是选择权要受以下两种条件的限制:

  一是规定了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拆迁时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

  二是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只能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不能选择货币补偿。

  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附属物不具备独立使用性质,产权调换后无法独立使用。另外,附属物属于特定建筑,不同建筑对附属物的要求也不相同。

  二是解除不了租赁关系,意味着租赁双方不能就补偿金额的分配比例达成一致意见,拆迁人没有义务也很难就补偿金额给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划定一个双方都认可的比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行货币补偿,要么侵害出租人利益,要么侵害承租人的利益。另外,允许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为了早日解除已经存在的租赁关系,选择货币补偿,这样可能会出现因拆迁使原承租户失去了居住空间,也违背了不能因为拆迁而使原存在于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强制解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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