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关系中如何认定保证人,如何认定保证合同的成立

  一、借贷关系中如何认定保证人

  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法院不应准许。

借款合同规定的保证人(保证人借款合同范本)

  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应当与债权人订立书面保证合同,确定保证人对主债务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虽未单独订立书面保证合同,但在主合同中写明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并由保证人签名盖章的,视为书面保证合同成立。公民间的口头保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也视为保证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如何认定保证合同的成立

  1、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问题依法达成书面协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2、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表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为债权人接受的,保证合同成立。

  3、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或者主合同中虽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视为保证合同成立。

  因此,对于这个问题大家可以通过本文的内容介绍来进行了解,这在实际中也是很重要的常识问题。这对于债权人来说是关系到利益的关键,需要做好做保证人以及保证合同的认定。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臻睿律师www.zhenruikeji.com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