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7年9月,范*冰在百度新闻的相关页面发现当代女子医院发布的“范*冰整容暑期特别奉献”的广告文字,点击该广告可进入北京当代女子医院网页。范*冰从未授权该医院以其名义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也从未在该医院整容。

  范*冰认为,该医院为谋取商业利益,利用其作为知名演员的特殊影响,在互联网上擅自捏造其整容的虚假情况,进行整容医疗广告的虚假宣传,严重损害了其公众形象,侵犯了其名誉权。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当代女子医院撤销侵权广告,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20万元。

  当代女子医院辩称,其广告中的“范*冰”是该医院客户河北籍女子范*冰,并要求范*冰举证证明广告中的“范*冰”是其本人。当代女子医院还提交了户籍证明、形象代言人协议、河北籍女子范*冰整形前后的照片等证据,说明其网站中所提到的“范*冰”是该河北籍女子而非演员范*冰。法院询问该女子能否出庭作证,医院以该女子不是案件当事人,且其本人不同意出庭作证为由予以拒绝。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当代女子医院立即停止对范*冰的名誉侵权,撤销其网页中的相关内容,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判决后,当代女子医院不服,上诉到二中院,要求撤销原判,驳回范*冰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范*冰作为一位知名演员,为广大观众所熟悉和关注,属于社会公众人物。当代女子医院以范的名义在网络上发布整容广告,并在该医院网页上以“想变成范*冰吗”为题转载一篇关于范*冰确实做过整容手术的文章,配以范*冰的照片。对于浏览过该内容的社会公众来讲,自然会将该广告中的“范*冰”理解为他们所熟知的知名演员,而不是与范-同姓名的其他非公众人物。虽然该医院辩称广告中的“范*冰”是一位河北籍女子,但因该女子不愿出庭说明情况,医院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广告中的“范*冰”是该女子。

  其次,按医院所述,该女子在当代女子医院的整容时间是2008年4月至5月之间,而医院早在2007年9月就在网络上发布了涉案广告。众所周知,面部整形具有较大的风险和不安全性,医院在未见到整形最终效果的情况下就发布宣传广告,不合乎商业广告的运作规律。可见,医院关于该广告中的“范*冰”是河北籍女子的辩解不可信,其主张不能成立。

范冰冰名誉权案胜诉(范冰冰名誉权纠纷案)

  法院最终认定,当代女子医院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范*冰本人同意的,利用其名人效应宣传医院的整形项目,使社会公众产生范*冰曾整容的误判,损害了范*冰的公众形象,降低了范*冰的社会评价,对其名誉权构成侵害。据此,二中院判决北京当代女子医院停止对范*冰名誉侵权,撤销其网页中的相关内容,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