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解散公司诉讼的适格被告有哪些

  1、公司解散诉讼中,公司不是公司解散的被告,其理由如下:

  (1)解散或不解散公司的意思表示只能由股东作出,公司本身没有资格做出解散或反对解散自己的意思表示,也不能承担解散自己的义务。

  (2)在解散公司的诉讼中公司是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不是主体。

  (3)当法院通过民事诉讼判决解散或不解散一个公司的时候,毫无疑问是在处分法律关系的客体,以实现对诉讼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和确认。

  (4)在司法解散公司的诉讼中,公司不但没有资格以不解散自己来抗辩原告,而且有可能由于公司僵局的存在,其最高意思机关就像电脑死机一样根本做不出“不同意解散公司”的意思表示,因而就无法与原告进行对抗,无法有效地应诉。

公司解散的案例分析(论解散公司诉讼的适格被告有哪些)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公司的解散事由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未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我国公司法既未规定公司的最高营业期限,又未强制要求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因此,营业期限是我国公司章程任意规定的事项。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营业期限,在此期限届满前,股东会可以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如果没有形成此决议,公司即进入解散程序。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解散事由一般是公司章程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预先约定公司的各种解散事由。如果在公司经营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可以决议公司解散。

  (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因不设股东会,其解散的决定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做出。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一旦受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行政处罚时,必然引起公司解散。在程序上,公司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进行清算,并于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诉讼中,公司不是公司解散的被告,其理由包括:解散或不解散公司的意思表示只能由股东作出,公司本身没有资格做出解散或反对解散自己的意思表示,也不能承担解散自己的义务;在解散公司的诉讼中公司是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不是主体等。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到臻睿律师网www.zhenruikeji.com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