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是否承担中止诉讼期间的利息
债务人是否承担中止诉讼期间的利息需要看是为何产生的利息。
利息本出现在借贷合同中,是出借人因存款、贷款等从借用人、银行等处得到的本金以外的金额。它按一定比率依原本数额和使用期限计算,其性质属于法定孳息,是因法律关系(即借贷关系)所得到的收益。在司法工作中,对那些已结算确定的货款、工程款、劳动工资(劳务报酬)等,若债务人(买受人、发包人、用人单位等)未按期足额支付该款项,则通常认为,所欠付的款项已经转化为类似于借贷关系中的款项,按法律规定,债务人应支付该款项的利息。
但是,在中止诉讼期间的利息债务人是否承担呢我国法律和司解释对于中止诉讼期间的利息损失承担问题没有规定。对于这一问题应因中止诉讼的事由及具体案情而定。如果中止诉讼与债务人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则中止诉讼期间的利息,债务人应当承担。例如在借贷案件中因债务人下落不明,致使借贷关系无法查清而裁定中止诉讼,后来债务人来法院应诉,经查该债务关系存在,则债务人就应当承担中止诉讼期间的利息。如果中止诉讼的事由与债务人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该中止诉讼期间的利息,债务人不应承担。例如在货款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对货物结算后正逢国家禁止销售该货物(或者禁止当事人这种营销活动),并进行清理整顿,债务人接受货物却无法销售,不能如期支付货款而引起纠纷,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止诉讼,但中止诉讼和货物没有销出不是债务人原因造成的,该中止诉讼期间的利息债务人不应当承担。假若债务人接受货物后在国家禁止该营销活动前已销完货物,则债务人对中止诉讼期间的利息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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