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利息以及迟延履行金可以强制执行吗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迟延履行利息是专指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情况下,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可见,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是法律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设置的一种惩罚性责任方式。目的在于以这种责任方式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凸显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性及司法终极性特点,维护司法权威。同时,客观上为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给申请执行人造成的经济上或精神上的损失以补偿。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送达执行通知书时,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可见,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规定属强制性规范,无论申请执行人是否提出,只要申请执行人不明确表示放弃,被执行人又与申请执行人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必须强制执行。
综上,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作为一种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惩罚性责任方式,其惩罚性、强制性是首位的,威慑作用是明显的,补偿性是第二位的。当前,有的学者认为,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产生是基于民事权利,属于私权的范畴,又基于民诉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处分原则主张,是否主张该权利应由申请执行人决定,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强制执行。这种观点即突破了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又不符合认识规律,是从理论到理论的一种认识结果。
如果你有法律上的问题,咨询法律咨询网www.zhenruikeji.com吧,我们的律师能为你分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