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申请再审有期限限制吗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收、裁定书不服,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进行申诉,申诉再法院裁定是否受理,如果受理的,会进行再审,但对申诉期限没有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五)认定罪名错误的;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二、刑事诉讼应当再审的情形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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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生效判决收、裁定书不服的,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进行申诉,请求法院再审,但对申诉的期限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臻睿律师网www.zhenruikeji.com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