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可以不招标的项目如何理解(可以不招投标的情形)

  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以上所列举的几个情形就是可以不招标的项目的范围,对于这些情形,或者是现实情况决定,或者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就可以不招标,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就好。希望这些内容可以帮到您。如果您理解的不是特别到位,我们臻睿律师网www.zhenruikeji.com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