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补偿费怎样支付

  案情简介:双方不履行或解除居间协议

  2013年9月22日,原告作为丙方(居间方)与作为甲方(卖售人)的被告盛某某、乙方(买受人)的被告朱*铃就购买上海市灵山路房屋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该协议约定,“七、在甲、乙双方签署《房地产买卖协议》后一致同意:如甲、乙双方之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房地产买卖协议》,导致本次房地产买卖未能最终完成或《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法签署的,违约方应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补偿费人民币(大写)肆万叁仟元整(数额可以参照本次交易完成后丙方应收取甲乙双方的佣金之和);如甲、乙双方经协商合意解除《房地产买卖协议》或合意解除后通过其他途径另行完成该房地产交易,致使丙方利益受损的,则上述金额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向丙方支付。”同日,两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2013年10月25日,被告盛某某(甲方)与被告朱*铃(乙方)签订“解约协议”

  法院判决:

居间补偿费如何支付(居间人责任承担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两被告间签订的解约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从该协议内容可见,双方系自愿解除买卖关系,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基于此,原告主张依据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第七条约定,在两被告经协商合意解除《房地产买卖协议》致使原告利益受损的情况下,两被告需共同支付居间服务补偿费,原告该项主张,依约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金额过高,本院结合原告的实际劳动量等,酌情调整为12,000元。被告朱*铃辩称解除协议中已经约定由被告盛某某承担中介费7,000元,被告朱*铃承担中介费3,000元,该约定并未得到原告的认可,且也未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故对被告朱*铃该项辩称,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居间协议一般约定房屋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视为居间成功,房屋买卖双方或者一方应当全额支付佣金(但是如果居间方没有提供协助办理贷款手续、协助办理过户等服务,其居间费用也不能得到全额的支持,也要根据其已经提供的劳动量等因素进行酌情调整。)居间方为了避免房屋买卖双方在签了居间协议之后避开居间方直接签订合同(从而省下居间的佣金)而给自己造成损失,故而在居间协议里面添加本条款,使得居间方的利益得到“滴水不漏”地保障。从这个角度来讲,上面的条款是具有合理性的。 该约定是居间协议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一般可以这么认为)。中介方据此主张补偿款,应当得到支持。但是,该约定的金额过高,应当根据中介方实际提供的劳动量等因素,进行酌情调整。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居间补偿费怎样支付”问题进行的解答,房屋买卖或者租赁合同履行后,依据签订的居间合同支付居间费用,如果双方不履行或者解除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支付居间费用。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臻睿律师网www.zhenruikeji.com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