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交通事故,四川省支持双赔偿吗?

  不一定。

工伤交通事故,四川省支持双赔偿吗(四川省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标准与受伤年龄有关吗)

  司法实践中,各地法规关于工伤事故与交通事故竞合时的赔偿问题有不同规定,主要有下面三种做法:

  一、总额补差赔偿

  受害劳动者先向交通事故的责任方追偿,责任方赔偿不到位或无能力赔偿的,由工伤赔偿补足。这是沿袭了已废止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处理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应给付的相关赔偿费用,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企业先期垫付的有关费用的,职工或者其家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的规定。目前,黑龙江、四川、厦门等省市仍使用这一赔偿方式。

  二、双重赔偿

  有些地方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交通事故保险责任赔偿和工伤保险责任赔偿。这根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有限制的双重赔偿

  在因第三人愿意造成职工人身伤害的情况下,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在工伤保险赔偿是应当扣除侵权人根据相关规定已经赔偿的同等项目的费用。例如,在发生工伤事故和交通事故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工伤医疗费受害方只能向一方索要,不能重复取得。

  交通事故属于工伤的在四川有获得双重赔偿的案例吗

  职工因为第三方车辆肇事认定为工伤的,享有肇事方人身损害和工伤保险双重赔偿,但工伤保险不支付工伤医疗待遇。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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