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承认债务人已清偿部分债务能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债权人在诉讼中承认债务人已清偿部分债务,但债务人对此不予认可的,应当认定债权人的承认不构成诉讼中的自认,不能直接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由上述规定可知,自认人所承认的事实必须与对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一致,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自认人所承认的事实予以否认,则此种承认仅属于证据法上规定的当事人陈述,并不构成诉讼中的自认。而当事人陈述作为一种待证事实,在对方否认的情形下,自认人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其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该承认的事实,则对其主张的该节事实不应予以采信。因此,尽管对于债权债务的数额而言,债权人在诉讼中作出的债务人已清偿部分债务的陈述对其不利,但债务人对此不予认可的,此种陈述不构成诉讼中的自认,不能直接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以上就是小编对该问题的解答,如有其它问题臻睿律师www.zhenruikeji.com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