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婚前购买房产的处理

  出资情况

  登记产权人

  司法实践处理

  1、一方全款出资购买

  房款出资方

  出资方个人财产

  双方均登记为产权人

  如果是婚前取得产权证,那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果未建立婚姻关系,实践中法院一般按彩礼纠纷的处理原则判决;如果是婚后取得产权证,那就是一般的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方

  如果是婚前取得产权证,没特殊情况下也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处理,但如果是为了规避限购等政策的,按“借名买房”的原则处理,一般不支持返还;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双方共同支付全款

  出资双方

  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注:如果是婚前支付全款并取得房产证,因为没有法定共同共有的基础,没约定的情况下按按份共有处理。

  出资中一方

  婚前登记为一方,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处理;婚后登记为一方,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3、双方共同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

房产分割不求人之最全分割表(房产权分割)

  出资双方

  按共同财产处理。

  出资一方(另一方隐名还贷)

  婚前登记为一方,对婚前出资不是赠与负举证责任,否则只能对对婚后还贷及相应地增值获得补偿;婚后取得产权的,可以认定为共同财产,但对婚前出资负举证责任。

  3、一方支付首付款且取得房产证,婚后共同还贷

  出资方

  出资方个人财产,但配偶对婚后还贷部分及其相应的增值有权获得补偿。

  夫妻双方

  共同财产。支付方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只是分割时可以适当照顾出资一方

  出资方配偶

  出资方配偶财产,婚前首付款视为支付方对于非支付方的赠与,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处理。

  4、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取得房产证,婚后共同还贷

  出资方

  房屋归首付款支付方,配偶享有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财产的增值部分。

  夫妻双方

  共同财产。支付方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因此认定为共同财产,只是分割时可以适当照顾出资一方。

  支付方配偶

  共同财产。领房产证时双方已缔结婚姻,应优先适用《婚姻法》,且从出资来源角度,也不宜将其认定为支付方配偶的个人财产。

  5、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出资方子女

  系出资方子女个人财产。

  出资方子女配偶或双方

  共同财产。此时赠与的标的是房产,结合我国的风俗人情以及出资的来源,认定为共同财产更为合理。

  6、一方或双方父母部分出资

  夫妻双方或个人

  父母的出资额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不影响房屋的产权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