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婚前购买房产的处理
出资情况
登记产权人
司法实践处理
1、一方全款出资购买
房款出资方
出资方个人财产
双方均登记为产权人
如果是婚前取得产权证,那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果未建立婚姻关系,实践中法院一般按彩礼纠纷的处理原则判决;如果是婚后取得产权证,那就是一般的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方
如果是婚前取得产权证,没特殊情况下也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处理,但如果是为了规避限购等政策的,按“借名买房”的原则处理,一般不支持返还;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双方共同支付全款
出资双方
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注:如果是婚前支付全款并取得房产证,因为没有法定共同共有的基础,没约定的情况下按按份共有处理。
出资中一方
婚前登记为一方,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处理;婚后登记为一方,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3、双方共同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
出资双方
按共同财产处理。
出资一方(另一方隐名还贷)
婚前登记为一方,对婚前出资不是赠与负举证责任,否则只能对对婚后还贷及相应地增值获得补偿;婚后取得产权的,可以认定为共同财产,但对婚前出资负举证责任。
3、一方支付首付款且取得房产证,婚后共同还贷
出资方
出资方个人财产,但配偶对婚后还贷部分及其相应的增值有权获得补偿。
夫妻双方
共同财产。支付方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只是分割时可以适当照顾出资一方
出资方配偶
出资方配偶财产,婚前首付款视为支付方对于非支付方的赠与,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处理。
4、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取得房产证,婚后共同还贷
出资方
房屋归首付款支付方,配偶享有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财产的增值部分。
夫妻双方
共同财产。支付方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因此认定为共同财产,只是分割时可以适当照顾出资一方。
支付方配偶
共同财产。领房产证时双方已缔结婚姻,应优先适用《婚姻法》,且从出资来源角度,也不宜将其认定为支付方配偶的个人财产。
5、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出资方子女
系出资方子女个人财产。
出资方子女配偶或双方
共同财产。此时赠与的标的是房产,结合我国的风俗人情以及出资的来源,认定为共同财产更为合理。
6、一方或双方父母部分出资
夫妻双方或个人
父母的出资额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不影响房屋的产权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