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1、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情形有:
(1)租赁期限届满合同已履行完毕的;
(2)双方协商一致终止的;
(3)承租人使用不当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
(4)承租人擅自转租的;
(5)承租人不依租赁房屋性质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
(6)承租人经催告后仍逾期支付租金的;
(7)不定期租赁的;
(8)租赁物有质量瑕疵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的。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条 【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九条 【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九条 【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者辅助设备而拒不维修、拒不赔偿的。
6、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增,确实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或者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而需改建,并确有房管部门的。
承租人不能在没有任何正当条件的情况下无故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对于出租人来说也是一样的道理,要想提前终止租赁合同,都得依据合同的约定来处理,任何一方能够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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