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不予设立登记可获得哪些救济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伙人申请普通合伙企业登记的,而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当事人对不予登记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除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 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营业执 照;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有哪些

  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2、设立合个人能伙企业应提交的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普通合伙不予设立登记可获得哪些救济(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10、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间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五)出资权属证明;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伙人申请普通合伙企业登记的,而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当事人对不予登记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臻睿律师网www.zhenruikeji.com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