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发现法院等机关交付有哪些情形要提出纠正意见

  1、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看守所等机关的交付执行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1)交付执行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在法定期间内将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的;

  (2)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余刑在三个月以上的罪犯,公安机关、看守所自接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三十日以内,没有将成年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或者没有将未成年罪犯送交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

  (3)对需要收监执行刑罚而判决、裁定生效前未被羁押的罪犯,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及时将罪犯收监送交公安机关,并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的;

  (4)公安机关对需要收监执行刑罚但下落不明的罪犯,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没有及时抓捕、通缉的;

  (5)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或者收到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后,未依法交付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或者对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未依法交付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交付执行,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应当接收而拒绝接收的;

  (6)其他违法情形。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二十五条

  二、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交付执行机关,以将其所确定的内容依法对诸实施,以及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变更执行等诉讼问题而进行的各种活动、、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程序,也是国家刑罚权得以实现的关键阶段,但并非判决,裁定的整个执行过程和一切活动都属于刑事诉讼的范围属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又包括两个方面:

  1、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交付执行。

检察院发现法院等机关交付有哪些情形要提出纠正意见(检察院递交到法院能驳回吗)

  2、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变更,如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等、而执行机关对罪犯的监管,教育,组织劳动等则不具有诉讼活动的性质,而属于司法行政活动执行要求合法、及时。

  合法体现在,作为执行对象的只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和裁定,因此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及时是及时执行生效的判决。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看守所等机关的交付执行活动具有:交付执行一审法院没有将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等,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到臻睿律师网www.zhenruikeji.com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