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起因

  2001年8月,河南叶县邓李乡13岁的女孩郭*萌(化名)被害,同村的李*亮随后因涉嫌杀人被警方抓获。因李*亮涉嫌故意杀人案一直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定案,被害人的父母为了督促有关部门,曾多次上访。2004年5月,由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赵姓副院长主持、湾里村村干部作为见证人的情况下,被害人家属以保证不上访要求法院进行判决。在这份所谓的“死刑保证书”中,死者家属保证只要判李*亮死刑或者无期,就“不上访”。2004年,河南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李*亮死刑,但这份死刑判决因“证据不足”最终被河南省高院撤销。从“保证书”的内容来看,并不是法院在向被害人家属“保证”判处被告人死刑,而是被害人家属“保证”在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的前提下就“不上访”。这其实是一张“不上访保证书”。

  案件进展

  在签订“死刑保证书”3个月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确实判了李*亮死刑。不过,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个判决,被河南省高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后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判处李*亮死缓的判决也被撤销了,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一结果不但导致原有的“死刑保证书”被推翻,被害人家属进入旷日持久的上访程序,另一方面,被告人家属也在上访,2013年4月24日,李*亮被依法宣判无罪,当庭释放。

死刑保证书(死亡承诺书是什么意思)

  法院声明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看到名为《世上罕见的“死刑”保证书》微博后,院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声明称:网上微博公布的“保证书”,经核对与卷宗中的原件一致。该“保证书”从内容上看是被害人亲属请求将李*亮案件提高审级的申请书。是被害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李*亮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最好判死刑”的单方诉求表达,不是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上面也没有任何法院人员的签名。被害人亲属向法院提出提高审级的要求和请求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意见,是被害人亲属单方面的诉求,不是法院依法判决的任何条件。将该“保证书”说成是当事人与法院签订的死刑保证书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

  2013年11月01日下午,河南省高院法官对“死刑保证书”一案进行了宣判,终审驳回被害人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上诉,维持该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嫌疑人李*亮无罪释放,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判决下达后,已经提起5个月的国家赔偿程序也正式启动。

  这份“保证书”可视为“奇文”一份,它的出笼,实为息访之需,是一种交易,是法律被庭外“勾兑”,是对法律的亵渎。解决信访问题,公平和公正是关键。法律迁就信访,只会产生新的不公。以上就是臻睿律师网www.zhenruikeji.com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死刑保证书”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以上内容可以帮助到您。当然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如果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臻睿律师网www.zhenruikeji.com进行在线律师咨询,我们会针对您的问题及时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