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

  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拍卖/变卖适用)

  税强拍〔〕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决定:。

  依法予以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收款项时使用。

  3.“经税务局(分局)”横线处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所在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4.在“决定:”后面的横线处,根据做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前的实际情况,从以下三款内容中选择填写。

  对《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税保封〔〕号)所查封(扣押)的你(单位)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自年月日起对你单位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大写)元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对你单位提供用于纳税担保(纳税担保书号)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5.税务机关在实施拍卖或者变卖时,拍卖或者变卖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6.税务机关按上述方法确定应拍卖或者变卖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7.税务机关对有产权证书的动产或不动产拍卖后,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有关机关协助办理该动产或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8.“向”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9.本决定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10.文书字轨设为“强拍”,稽查局使用设为“稽强拍”。

  11.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纳税人,一份送协助执行部门,一份装入卷宗。

  以上是对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等问题的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及时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有规定的式样,按照要求按实填写即可。如果您或者家人、亲友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法律服务,臻睿律师网www.zhenruikeji.com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