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5日凌晨,夏某溪(已判刑)与宋某俊等人在平湖市当湖街道金沙碧浪浴场内发生争吵,后夏某溪纠集柴某等人,柴某、崔某军、张某、金某剑(均已判刑)对宋某俊拳打脚踢,逼迫宋某俊向夏某溪道歉。后宋某俊纠集被告人李某、蔡某喜、王某章、陶某、赵某虎(均已判刑)等人,并准备好砍刀等斗殴工具,柴某又纠集石某光、刘某等人至金沙碧浪底楼门口处,双方发生斗殴,致使石某光、柴某、刘某、赵某虎受伤。

  经法医学鉴定:石某光、柴某、刘某、赵某虎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11年8月16日至四川省宜宾县公安局普安乡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李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纠结他人持械斗殴可获聚众斗殴罪吗(持械聚众斗殴变成寻衅滋事)

  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使四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6日起至2013年6月15日止)。

  臻睿律师网www.zhenruikeji.com律师说法:纠结他人持械斗殴可获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臻睿律师网www.zhenruikeji.com律师提醒大家,在外活动要尽量避免与人发生冲突,万不得已与人发生冲突要多一份冷静与克制,互相理解与退让,避免发生不必要的肢体冲突,伤及自己与他人,更不要因此触犯法律,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