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票质押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

  依据《公证程序规则》

  第三十九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股票质押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股票质押被强平)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股权质押的条件

  股权质权的实现,与动产质权相同,一般需具备如下两个要件:

  其一,须质权有效存在。如前所述,国外的立法例,一般规定以股票出质的,须转移占有,“质权人若非继续占有股票,不得以其质权对抗第三者”。

  其二,须债权清偿期满而未受清偿。所谓未受清偿,不仅指债权全部未受清偿,也包括债权未全部受清偿。

  三、股权质押的程序

  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股权质押的法律程序:

  1、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1)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2)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3)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4)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2、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

  3、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

  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

  (1)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

  (4)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

  (5)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

  (6)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4、签订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

  (注意:股份出质准用禁止流质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所有权直接归质权人所有的约定。)

  5、权利的实现

  质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即协议实现及诉讼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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