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变更主要有什么情况

  一、原已存在债的关系

  债的变更建立在原来存在的债的关系的基础上,而由当事人对其部分内容加以改变,作为履行根据。如果原来没有存在债的关系,而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成立债的关系,则为债的发生而非债的变更。

  二、原存的债的关系及变更后的债的关系应为有效

  所谓变更后的债的关系应为有效,指债的变更须依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且变更后的债的内容应为有效。

债的变更是指不改变债的主体而改变债的内容(债的变更与债的更新)

  三、须有债的内容的变更

  我国法律规定,凡属合同条款的变更,均可成立债的变更。所谓债的内容变更包括:

  1、标的种类的变更,如在买卖合同中变更标的物种类;

  2、标的数量的变化;

  3、标的物品质,规格的变更;

  4、债的性质的变更,如买卖变为租赁,合同之债在一方违约后变更为损害赔偿之债;

  5、期限的变更;

  6、履行地、履行方式的改变;

  7、结算方式的改变;

  8、所附条件的增加或除去。另外,债的担保,违约金等的改变也包括在内。

  四,债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规定及法院判决。

  债的变更主要有三种情况:

  1、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出现时,债发生变更,如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的,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的义务变更为赔偿对方损失的义务。

  2、依法院的裁判而变更,如对于可撤消合同,可请求法院作出为变更合同内容的裁判。

  3、由债的双方当事人成立变更债的协议,这是最常见的变更债的方式,须债的双方当事人就债的变更达成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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