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变更主要有什么情况
一、原已存在债的关系
债的变更建立在原来存在的债的关系的基础上,而由当事人对其部分内容加以改变,作为履行根据。如果原来没有存在债的关系,而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成立债的关系,则为债的发生而非债的变更。
二、原存的债的关系及变更后的债的关系应为有效
所谓变更后的债的关系应为有效,指债的变更须依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且变更后的债的内容应为有效。
三、须有债的内容的变更
我国法律规定,凡属合同条款的变更,均可成立债的变更。所谓债的内容变更包括:
1、标的种类的变更,如在买卖合同中变更标的物种类;
2、标的数量的变化;
3、标的物品质,规格的变更;
4、债的性质的变更,如买卖变为租赁,合同之债在一方违约后变更为损害赔偿之债;
5、期限的变更;
6、履行地、履行方式的改变;
7、结算方式的改变;
8、所附条件的增加或除去。另外,债的担保,违约金等的改变也包括在内。
四,债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规定及法院判决。
债的变更主要有三种情况:
1、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出现时,债发生变更,如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的,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的义务变更为赔偿对方损失的义务。
2、依法院的裁判而变更,如对于可撤消合同,可请求法院作出为变更合同内容的裁判。
3、由债的双方当事人成立变更债的协议,这是最常见的变更债的方式,须债的双方当事人就债的变更达成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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