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对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有违法行为的,不进行行政处罚,但要责令监护人进行管教。
2、对满14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应该酌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自己行不的期间做出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由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4、违法行为轻为轻微的,并且当事人及时进行纠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5、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行政机关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对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通过的也是撤销处罚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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