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优先权的概念是怎样的

  动产优先权是将债权人取得债务的动产质押时,债权人如果出现债务违约的,债权人可以优先将债务的动产变现,债权人有优先的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二、优先权的种类有哪些

  1、一般优先权

  即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为标的的优先权。优先权人可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优先受偿。从各国或地区的法律规定看,一般优先权通常有:

  (1)为司法费用而设的优先权。如破产费用的优先拨付。

  (2)为民法上特定债权利益而设的优先权。如职工工资的优先支付。

  (3)为民法上债务人利益而设的优先权。如债务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要优先保留。

  (4)为国库而设的优先权。如债务人所欠税款的优先清偿。

  2、动产优先权

  即在债务人特定动产上成立的优先权。优先权人可以债务人的特定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从各国或地区的立法规定看,动产优先权的主要种类有:

  (1)基于当事入有默示设定质权的理由而规定的优先权。如不动产出租人的优先权、营业主人的优先权等。

  (2)基于债权人的财物加入债务人财产而增值或者增加的理由而规定的优先权。

  (3)基于存在费用的理由而规定的优先权。

  (4)基于正义的理由而规定的优先权。我国现行法上规定的船舶抵押权、民用 航空器优先权等也均属于动产优先权。

  3、不动产优先权

  即在债务人的特定的不动产上成立的优先权。各国或地区的立法中规定的不动产优先权主要有不动产出卖的优先权、购买不动产贷款的优先权、不动产施工的优先权、不动产保存的优先权等。

  我国现行法上未明确规定不动产优先权。但在实务中有时也承认不动产优先权,如不动产施工费用的优先权、土地使用权上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优先权等。

  三、抵押权优先受偿的顺序是怎样的

动产优先权是什么(动产价款优先适用前提)

  所谓优先受偿顺序,是指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抵押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清偿谁的债权。担保法规定了以下的清偿顺序: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先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效力优于后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先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受偿后抵押物处理有剩余的,由次等记的抵押合同的抵押权人受偿。如果几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的先后顺序相同,也按照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清偿。

  2、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以登记的,按照上述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几个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均未办理登记手续,按合同生效的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第一个生效的抵押合同的债权人首先受偿,清偿之后有剩余的,第二个抵押合同的债权人受偿,依次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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