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1993年11月1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开发区)的企业登记管理,维护开发区的经济秩序,促进开发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下列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承包经营的外国(地区)企业和其他企业。
第三条 开发区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开发区设立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简称开发区工商机构),负责开发区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开发区内设立企业,除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审批制度(含许可证)的外,可直接向开发区工商机构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无营业执照,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开发区工商机构受理开业登记申请后,1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合同、章程签字前,向开发区工商机构申请名称登记。
开发区企业名称应按国家规定的核准权限报批。
第六条 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外商投资企业另列):
(1)组建负责人或投资者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设立审批文件;
(3)投资者签章的组织章程;
(4)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资格证明;
(5)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七条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登记申请书;
(2)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2)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4)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5)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6)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
(7)住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3)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4)隶属企业的执照副本;
(5)负责人任职文件;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十条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开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2)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书;
(3)该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