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持续侵权怎样赔偿
当事人的房屋所有权遭受侵害时,会产生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
直接财产损失包含房屋的自身价值和附有价值。房屋的自身价值是房屋的自有价值,主要表现为房屋的市场售价;房屋的附有价值是指附属在房屋的添附物和资金,主要表现为房屋的装修价值、购买房屋缴纳的税款和缴存的公共维修基金等。当事人的房屋所有权遭到侵害时,不仅房屋的自身价值遭受损失,而且附有价值也随之受到损失。因此,房屋所有权的直接财产损失应适用完全赔偿原则,即赔偿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包含房屋的自身价值和附有价值。
间接财产损失包括当事人在取得该房屋前所产生的的购买和登记成本以及因房屋所有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支出增加和收益减少。购买和登记成本主要表现为交通费用、误工费用、登记费用、委托代理费用等。因房屋所有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支出增加和收益减少包括:所有权受侵害的房屋是被侵害人居住房屋的,其权利受损后购买房屋前的租房成本;房屋出租收益的损失;不动产用于经营用途因被侵权而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等。
房屋所有权的间接财产损失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间接财产损失进行具体区分,分别适用完全赔偿原则和适当赔偿原则。对于客观上已经发生的被侵权人能够证明的间接财产损失,应适用完全赔偿原则,法院应予以全部支持。对于客观上已经发生或将来必然发生,但又无法确定或者在审判时无法预测的间接财产损失,则需要根据法律的基本价值和具体案情统筹考虑适当赔偿的数额。采用此原则是基于间接财产损失的客观性和必然性,但准确数额往往难以确定和预测的考虑。例如被侵权人丧失居住房屋时,其权利受损后购买房屋前的租房成本也会在具体情形中差异较大,这主要表现在被侵害人购买存量房屋与购买新建房屋,购买现房与购买期房从购买到入住的时间间隔存在较大差别,而这种差别在案件判决时不能够进行预测,只能在一定期限幅度内予以适当赔偿。
如何避免自己的房屋被侵权
物权法的规定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登记为准。基于此,某一套房屋归谁所有,应以房地产登记机构的管理为准。比如,房子登记在甲的名下,那么房子就归甲所有。甲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就有权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而甲在处分该房产时,购买人只要确信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即可,无需关心房屋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包括夫妻共有等情形。这是房屋产权登记的法定公信力所决定的。
在生活中,往往房子经常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而共有的房产却没有共有人的所有权登记。而夫或妻的一方,在婚姻出现危机后,往往违背道德私自出让房产,而另一方却住在屋内拒不搬出,损坏了正常交易人的利益,使买受人付出了金钱,又住不进房子的尴尬局面。这极易产生道德风险,为此,物权法又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也就是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买受人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所有权人无权追回。
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同时,也为了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房屋的共有权人都应依法登记,这既可以防范道德风险,也可以避免法律风险。尤其是可以避免在出现婚姻危机时自己的财产不受侵害。
房产被持续侵权的现象较为普遍,虽然我国对相关的房产侵权的法律规定是比较全面的,但很少能够落实到实处,相关的赔偿制度是没有具体实施,房产归属人在追讨赔偿的程序较为复杂。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臻睿律师网www.zhenruikeji.com进行专业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