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游犯罪行为人尚未定罪判刑可以认定洗钱罪的成立吗

  不一定。从犯罪构成上看,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和洗钱罪虽有联系,但各有不同的犯罪构成,需要分别进行独立评价。上游犯罪在洗钱罪的犯罪构成中,只是作为前提性要素而出现,是认定洗钱行为人主观故意和客观危害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前提性判断依据,如果根据洗钱罪中的证据足以认定上游行为符合上游犯罪的要件,那么就应当成立洗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二、洗钱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洗钱罪法定行为方式只能由作为方式构成,共5种行为方式:

  1、提供资金账户:包括行为人将自己的合法账户提供给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犯罪人使用,以及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犯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假账户。因此,公众应当谨慎将自己帐号提供给他人使用,以免产生不必要麻烦。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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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犯罪行为人尚未定罪判刑可以认定洗钱罪的成立吗(上游犯罪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