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有什么职权

  一、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

  二、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六)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

  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法院有什么职权(法院承担什么职能或职权)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第十七条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六)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

  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第二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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