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赔偿处理机构:县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其损害的,对于加重部分,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行政赔偿范围: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5)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行政赔偿申请:

  (1)赔偿请求人必须是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侵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可作为赔偿请求人;受侵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作为赔偿请求人。

  (2)有明确的赔偿义务人,且赔偿义务人之一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3)有具体的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4)具体行政行为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

  (5)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内。

  赔偿申请应当使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事项:

简述工商行政赔偿程序(工商赔偿是如何赔偿的)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被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记入笔录。 

  5、行政赔偿处理: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赔偿申请进行审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对符合赔偿范围及有关申请规定的,裁定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2)对不符合赔偿范围及有关申请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3)对申请有关要件尚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赔偿请求人在十日内补正;逾期未能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十三条 赔偿请求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效申请期限内,就未经依法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单独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赔偿的,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申请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及有关规定,审查其申请,并做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提出赔偿申请的,该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不得无故推诿。

  法制机构可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或提交局长办公会决定。局长或局长办公会对法制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可作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