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卖淫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组织卖淫罪做出了司法解释规定:

  1、第一条对组织他人卖淫的定义作出解释;

  2、第二条对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情节严重作出解释;

  3、第五条对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情节严重作出解释。

  4、第三条、第四条对不同组织卖淫的情况做出不同程度处罚。

组织卖淫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组织卖渎可以取保候审以后怎么办)

  《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第二条 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怎样认定组织他人卖淫罪

  1、根据《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2、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几个人,也可以是一个人,关键要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

  3、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作为组织他人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仍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哪些是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1、《决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组织他人卖淫的首要分子情节特别严重的;组织他人卖淫手段特别恶劣的;对被组织卖淫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组织多人多次卖淫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的,等等。

  2、《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强迫他人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决定》第二条所列四项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在具体执行中,不应在这四项情形之外扩大范围。

  四、对《决定》中提到的“他人”、“多人”、“多次”应当怎样理解

  (一)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

  (二)《决定》和本解答中的“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

  我国对组织卖淫罪的司法解释主要就是由最高法、最高检共同制定的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也就是小编在上文中整理出来的内容。如果您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我们臻睿律师网www.zhenruikeji.com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