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赔偿的标准及方式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类。

  其中对人身权的侵犯仅限于公民,侵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目前不承担赔偿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及其赔偿方式。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其赔偿方式: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及赔偿方式。

  侵犯人身权的行为有五种:

  (1)违法拘留或者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其赔偿方式为支付赔偿金。

  其赔偿方式有以下几种: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及其赔偿方式。

行政机关赔偿有没有标准(行政赔偿机关对行政赔偿案件处理的法定期限)

  这类行为有四种: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其赔偿方式有以下几种: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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