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

  1、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我国明确承认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2、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判断选择行使请求权,既可以基于侵权行为提起侵权责任之诉,也可以基于违约行为提起违约责任之诉。二者均以损害赔偿为给付内容,故债权人不得双重请求。受害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3、我国法律对当事人的选择权没有加以限制,因此在实务上一般不应限制当事人的选择权。

  二、哪些情况下,可认为不成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我国法律对当事人的选择权没有加以限制,因此在实务上一般不应限制当事人的选择权。但在下列情况下,可认为不成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1、因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而不能按合同责任处理。

  2、当事人之间事先并不存在着合同关系,虽然不法行为人并未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也不能按违约责任而只能按侵权责任处理。尤其应当指出,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存在着合同关系,但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损害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则由于恶意串通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第三人与受害人之间又无合同关系存在,因此应按侵权责任处理,使恶意串通的行为人向受害人负侵权责任。

  3、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事先通过合同特别约定,双方仅承担合同责任而不承担侵权责任,则原则上应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一方不得行使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但是如果在合同关系形成以后,一方基于故意和重大过失使另一方遭受人身伤害或死亡,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4、如果法律特别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应减轻当事人的注意义务和责任时,则应依据法律的规定合理地确定责任。

  三、世界各国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模式

  世界各国法律基本上都是采取排斥受害人可以实现双项请求权的制度,均认为受害人只能实现其中一项请求权,加害人不能负双重民事责任。从立法和判例上看,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模式: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措施)

  1、禁止竞合。即合同关系当事人不得将对方的违约行为视为侵权行为,只有在没有合同关系时才产生侵权责任。认为,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人不可能对合同关系以外的侵权责任有所预见,其只能对其债务范围及不履行债务的后果有所预见。

  2、限止竞合。即原则上承认责任竞合,但对选择诉讼有一定限制。认为,只有在被告既违反合同法律规范又违反侵权法律规范,并且后违反侵权法律规范即使在无合同关系下也构成侵权时,原告才有双重诉因的诉权。同时,两种赔偿责任不得互相排斥。

  3、允许和选择竞合。即原告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两个请求权,既可以提起合同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并且一项请求权因时效届满被驳回时,还可以行使另一项请求权。认为,合同法律规范和侵权法律规范不仅适用典型的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也应当共同适用于双重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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