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送达违法,上诉请求的要如何处理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将执法决定送达给受送达人,但是,是否未依照该规定在7日内送达执法决定就一定程序违法?笔者认为,虽然如此规定,但这仅仅是倡导性规定,法律并未对违反要求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因此规定执法决定必须在何时送达实无必要,因为无论在7日内送达还是7日后送达,对当事人产生权利义务后果均是从送达之日起开始。另外,向当事人送达执法决定,其目的在于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并告知当事人就执法决定所享有的法律赋予的复议和诉讼权利,因此,重点不在于执法决定何时送达,只要能实现送达目的,即使作出7日后送达亦是可行的。
虽然法律规定了多种送达方式可供送达人选择,但每种送达方式的适用并不是随意的,各种送达方式均有适用的前提。须特别注意的是,以上送达方式存在先后顺序,只有当前一种送达方式不能凑效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后一种送达方式。比如,能使用直接送达就不能适用留置送达,更不能适用公告送达。
另外,在我们的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对于留置送达或多或少存在一些误解,比如笔者就遇到过这种情形,执法人员在送达执法决定时,受送达人并不在家,于是执法人员就将执法决定贴在房门上然后采用拍照取证的方式,以视为送达,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留置送达适用的情形是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家但拒绝签收有关法律文书,如果家中根本无人,则断不可适用此送达方式。
二、送达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包括起诉书、免予起诉书、裁定书和判决书等),应当直接交给应受送达人;应受送达人不在,可以由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以上称直接送达。应受送达人或代收人拒绝接受或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可以依法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即由送达人邀请应受送达人或代收人的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书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并由有关人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共计5种,除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同刑事的送达相同外,还有:
①委托送达
对居住外地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送交诉讼文书,由受诉人民法院委托应受送达人居住地辖区的法院代为送达。对不在中国居住的当事人送交诉讼文书,分别情况,可以委托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代为送达,依协议委托外国法院代为送达,或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见域外送达)。
②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和委托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对住在外国的人采取邮寄送达,以该住在国不反对邮寄送达为限。
③公告送达
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又无代收人,或用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的,采取张贴通告、登报或广播的方式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时起,满法定期限,即发生送达效力。如宣告失踪人死亡,自发出寻人公告即发生送达效力,1年后即可依法宣告死亡。
在中国,经司法机关制作,用以证明业已进行送达行为及其结果的诉讼文书,叫做送达证书,或称送达回证。送达回证应记载的事项是:
①进行送达的司法机关的名称;
②应受送达人或代收人;
③应送达的诉讼文书;
④送达处所及送达时间;
⑤送达方式(包括必要的经过或原因);
⑥应受送达人或代收人、受托送达人以及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在留置送达时,还须记录前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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