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权的取得是如何规定
一、使用原则
使用原则是指商标的首先使用人有权取得商标的专用权,而不论其是否办理了商标注册手续。采取这种制度的国家将注册看作是一种声明,而不是确定商标权归属的依据。这种原则的优点在于保护在先使用人对其所使用的商标应具有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商标的价值是通过使用而获得的,商标使用人在使用商标中或多或少要投入一定的资金,采用使用原则可使商标使用人的付出得到合理回报。这种原则的最大弊病在于它在保护商标在先使用的同时,忽视了对一般商标注册人的保护,因为一般商标注册人很难知道某一商标是否已被他人使用。使用在先原则也给商标管理工作以及商标纠纷的解决带来困难。目前世界上采用这种做法的国家很少。
二、注册原则
注册原则,即以商标注册作为取得商标权的条件。在注册原则之下,商标注册是商标权原始取得的唯一途径。要想取得商标权,就必须经过商标注册这一法律程序。
在制度构成上,注册原则往往是与申请在先原则相结合的。也就是说,在注册原则之下,如果有数人就同一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权将授予最先申请人。但在数人就同一商标同时申请注册时,则采用使用原则,商标权归最先使用人所有。采用注册原则时,因注册事实是非常客观且人们很容易认识到的,这就为商标权的管理和保护确定了一个容易判断的、明确的标准,避免了商标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的情况,便于解决商标纠纷。这是注册原则的优点之所在。然而,对于商标先用人来说,如果其未能及时将商标予以注册,则可能因他人的抢先注册行为而丧失对其商标的控制权,这显得有失公平。尤其是在先用人的商标已经有一定知名度时更是如此。整体而言,注册原则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对商标的保护与管理工作的需要的,因此其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三、混合原则
混合原则,即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这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
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可见,我国奉行的是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即只有经过注册的商标才有权排斥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才有权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商标法》对商标注册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但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利益。
商标注册需要遵循下列原则
1.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我国大部分商标采取自愿注册原则。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主要指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生产经营者,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销售。
2.显著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如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著作权)相冲突。
3、商标合法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标志。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标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4.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公告时,坚持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禁止抢注商标原则。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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