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弃继承权公证档案留存多久
放弃继承权公证档案会永久保管。
证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凡属于需要长远查考、利用的公证档案,列为永久保管。凡属于在相当长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公证档案,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六十年。凡属于在较短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公证档案,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为二十年。公证档案的保管期限,从公证事项办结或终止后的下一年起算。
(一)下列公证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1、收养证明;
2、解除收养证明;
3、出生证明、死亡证明;
4、婚证明、离婚证明;
5、亲属关系证明;
6、继承权证明;
7、有关财产转移方面的声明书证明;
8、赠与证明;
9、房屋买卖证明;
10、析产证明、产权证明;
11、遗嘱证明;
12、学历证明;
13、提存证明
14、宅基地使用权证明;
15、商标注册证明;
16、公司章程证明;
17、涉及到不动产的证据保全证明。
(二)下列公证档案,列为长期保管
1、受过或未受刑事处分证明;
2、职称证明;
3、国籍证明;
4、营业证书证明;
5、抵押、担保证明;
6、招标投标证明;
7、联营协议证明;
8、中外合资、外资企业证明;
9、申请专利的有关证明;
10、劳务合同证明;
11、清点遗产证明;
12、证据保全证明;
13、房屋搬迁协议证明;
14、房屋租赁证明;
15、涉及到不动产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证明;
16、履行期在十六年以上的农林牧副渔各业承包合同证明;
17、履行期在十六年以上的其他合同证明;
18、用于诉讼的有关证明。
(三)下列公证档案,列为短期保管
1、生存证明、健康证明;
2、定居证明;
3、未婚证明、无配偶证明;
4、委托书、委任书证明;
5、授外人员劳动保险让明;
6、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证明;
7、现场监督证明;
8、商品成份证明;
9、技术标准证明;
10、企业承包、租赁证明;
11、生产经营责任制证明;
12、执行许可证明;
13、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证明;
14、履行期在十五年以下的农林牧副渔各业承包合同证明;
15、其他履行期在十年以下的合同证明。
二、申办遗嘱公证需提交的材料
申办遗嘱公证需提交的材料,相关规定如下:
《遗嘱公证细则》第五条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第六条 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七条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第八条 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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