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确立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农民工确立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

  劳动关系的确立并不是以签订合同为条件的,而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已经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对员工进行调岗时应与员工进行事先沟通,并尊重员工自身选择,否则,不但有可能被员工“炒鱿鱼”,还有可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一)建筑施工企业老板法律意识淡薄,对工伤保险认识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大部分建筑企业老板还不清楚缴纳工伤保险费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二是建筑企业老板大都抱着“侥幸”心理,总想不会出事,躲一项工程,算一项工程,逃脱一劫,算一劫;三是部分建筑企业老板为了节约成本,谋求更大的利润空间,忽视农民工的工伤权益,以已办理商业保险为由,拒绝办理工伤保险。

  (二)农民工对法律政策缺乏了解,对工伤保险认知程度较低。主要原因在于农民工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文化程度不高不仅严重影响对工伤保险的认识程度,并且引发一系列问题。首先,文化程度不高导致自身维权意识差,不懂得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事实由于时间的推移而无法认定,在务工期间即使出现事故也拿不到工伤赔偿;其次,文化程度不高使得岗位素质偏低,安全防范意识差,而这又是导致工伤事故频繁发生的重要原因。

  (三)工伤保险宣传力度不够,参保氛围欠缺。由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成立以来将主要的工作重点放到了对全县工业性企业和行政事业性单位等行业的宣传上,虽然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了政策宣传,但是在政策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上还不够,加之多年来商业保险在建筑施工行业推行较早,使得有些建筑施工企业对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区别不清,阻碍了工伤保险在建筑施工领域的推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农民工确立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是什么(劳动法与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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