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级医疗事故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二级医疗事故

  (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155ms(毫秒),矫正视力155ms(毫秒),矫正视力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40ms(毫秒),矫正视力0、1—0、3,视野半径130ms(毫秒),矫正视力0、3—0、5,视野半径120ms(毫秒),矫正视力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

医疗事故伤残等级内容(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

  7、甲状腺功能低下;

  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

  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

  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11、双小腿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

  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

  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

  四、四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

  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9、一拇指末节1/2缺损;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

  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

  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

  15、剖腹产引起胎儿损伤;

  1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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