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钓鱼甩到高压线被电身亡可以找电力部门赔偿吗

  根据以下案例:供电部门承担的无过错责任,因为其举证不能,因此不能免除其责任,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此事件供电公司无法举证无过错,男子本身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供电部门的责任,电力部门应与男子自身应当承担同等责任,即各自承担二分之一的责任。

  电力部门提醒,钓鱼最好选择在没有高压线的地方,如果周围有高压电线,一定要远离,另外,转移钓场前一定要先收钓竿,谨防触电。

  案情简介:

  4月11日下午,在浏阳洞阳镇西园社区毛里组,一名20多岁的男子在池塘垂钓时,鱼钩不慎甩到附近的高压电线,触电身亡。在事发水域的周围并没有安全指示的标志。而小杨家属质也疑高压线距离地面的高度不达标。

  法律解析:

  一、男子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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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十一)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男子钓鱼挥竿涉及“向导线抛掷物体”的行为。但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在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区域内不允许钓鱼,根据民法原理“法无禁止即可为”,因此可知男子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并不违法。

  二、电力部门承担无过错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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